离婚案中抚养权判由一方享有,
另一方如何保障探望权的行使?
【裁判要旨】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情介绍】
2010年,陈某与余某在单位实习时相识,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于大学毕业后结婚。
2012年,陈某生下一名男孩余小某。由于夫妻双方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孩子交由余某的父母在乡下照顾,夫妻双方到了某一线城市工作。
2016年,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夫妻双方经多次沟通,对于离婚事宜达成共识,但因孩子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后陈某诉至法院。
由于孩子长期跟随余某父母生活,余某父母有能力且明确表示要求照顾孩子,依据相关规定余某对抚养权具有优先条件,故陈某希望能够保障自身的探望权,争取更有利的探望条件。
【裁判结果】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余某自愿离婚。
二、余小某的抚养权归被告余某享有,抚养费由余某自行承担;原告陈某对余小某享有探望权,每月两次,每次两天,均为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周六、日,寒、暑假可分别增加十天,被告余某应予以协助。
【律师评析】
在离婚案中抚养权判由一方享有,另一方如何保障探望权的行使?
本案中,余小某跟随余某父母在乡下生活,在余某父母有能力且明确表示要求照顾余小某的情况下,余某对抚养权具有优先条件,陈某在诉讼中可提出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本案中,陈某可以明确主张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如:是否带孩子外出等,以及具体时间,如天数、周期、特殊节假日的安排等,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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