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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收定金后未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黄常有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5
浏览量:1045

【判决要旨】

开发商通过认购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若因开发商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定金罚则之规定,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29日,A地产公司与黄某签订《房屋认购书》。认购书约定黄某购买XX号商品房,黄某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认购书当日,黄某须向A地产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作为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立约担保等内容。

当日,黄某向A地产公司缴纳定金3万元,A地产公司向黄某出具了定金收据。

后黄某于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前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手续,但一直被A地产公司告知所购房屋未取得预售房许可证,无法办理网签手续。

2020年3月9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A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A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黄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

【律师评析】

A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若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房屋认购书》约定黄某支付定金3万元作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立约担保,该定金的性质为立约定金,违约的法律后果适用定金罚则。

黄某按约前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手续,但A地产公司因房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而一直未能签订买卖合同,A地产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据定金罚则之规定,A地产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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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常有
  • 执业律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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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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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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